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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9-27 14:10:13 浏览量: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略) 

 

附:兰州大学院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基层组织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兰州大学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各二级学院应在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上,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机构。同时对于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7-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成员由研究所所长、院党委书记和教授代表组成,一般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应在学院教授推举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报学校审批,任期三年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学院教学科研组织形式;

(二)决定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教学活动;

(三)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决定学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重要学术事项;

(四)审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职称评审等事项;

(五)审查学位点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和研究生学位授予等事项;

(六)审议教师队伍建设和优秀人才引进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学院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原则;

(八)讨论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为人师表;

(三)接受院党委的监督;

(四)接受院教代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主要由主任委员提出,并提前通知各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的委员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讨论,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在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所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一般先由院党政班子提出方案,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特殊情况须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新的学术委员会成立后,学院原有的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即撤销,其职能归并到学术委员会。同时保留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名称,凡符合国家相关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委员都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与院长和院党委的关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大学术事项行使决策权;学院行政班子是行政管理机构,对学院行使行政管理权;学院的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并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为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党委书记为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对院长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院长对学校党委和校长负责。

第十八条   院党委须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受学校党委委托,对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要将有关情况负责地向学校党委反映和汇报,并支持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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